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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民國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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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民國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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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民國 86
1996 / 民國 85
1995 / 民國 84
1994 / 民國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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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選擇開始登錄本網站之履歷表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本「求職規約」及「隱私權保護政策」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 以下您以「求職者」稱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 1111 人力銀行網站及集團所屬子網 ( 包含但不限於進修網、創業加盟網、商搜網等 ) 以「 1111 」稱之;「求才廠商」指與本網站簽約在有效刊登徵才期間之求才廠商 ) : 第一條 1111 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1111 提供求職者免費刊登全職或兼職履歷之求職服務內容,主要分為三種: ( 一 ) 履歷自動配對服務; ( 二 ) 求才會員主動查詢職缺服務; ( 三 ) 求職者主動應徵服務。但 1111 不保證求職者一定得受錄取工作或獲得完全理想之工作,求職者應自我進行生涯發展與適性規劃,並充分自主利用1111所提供之各項求職功能以獲得理想的求職結果。 1111 對於求才會員提供職缺訊息,並已透過 1111 之客戶服務人員盡可能審慎評估職缺資料及徵才者端資訊,惟仍不排除少數不肖徵才者以虛假、混淆、引誘或名實不符之工作機會使求職者陷於錯誤或導致求職者不滿意之求職或從業經驗。 1111 強烈建議求職者須注意下列事項,並與1111充分合作保障自身求職安全: 1. 應徵面試時,隨時提高警覺,並注意自身權益與安全。 2. 應徵工作過程有任何疑慮或發現存在不法情事之可能,應立即結束面試離開,並利用 1111 客服信箱 support@staff.1111.com.tw ,將遭遇情形提出檢舉,或利用 1111 求職會員服務中心電話: (02)8787-1111#8 。 第二條 求職者履歷資料之使用 求職者同意將其本人於 1111 所登錄之履歷及個人資料與於1111使用求職功能之各項歷程紀錄與資訊無償並無條件提供給 1111 合理使用、傳輸及接收商業訊息。求職者並同意 1111 基於求才配對需求,可將上述資料提供給 1111 之求才廠商。 1111 及其結盟廠商網站將會使用求職者的「個人資訊」提供服務,例如但不限於提供該相關結盟廠商之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當求職者於 1111 登錄履歷表格式,確實填寫並完成登錄時, 1111 之電腦系統會自動為求職者之履歷與適當職缺進行配對並 E-Mail 求職者資料至所有符合配對條件之徵才廠商,做為求職配對之用。 第三條 1111 保護求職者資料安全措施 依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 1111 除了對求職者基本資料依法保密外,舉凡資料傳輸過程的安全、使用者身份認證、登入權限設定、後端實體保護以及公司內部人員作業流程的控管,都經 1111 納入整體規劃和保護措施之中。求職者與求才廠商利用 Internet 接受 1111 的服務時,毋須擔心基本資料外洩。 第四條 填寫履歷注意事項 1. 填寫履歷資料前應仔細了解應填寫之內容,並確實勾選設定隱藏或不願接收資訊之功能。 2. 不可蓄意捏造履歷表內容。 3. 不可盜用他人資料進行履歷刊登。 4. 應徵方式請遵照廠商所提供或要求的方式。 5. 請自我評估所應徵公司及職務的需求標準再決定是否自行寄送履歷。 6. 聯絡方式 ( 含 e-mail) 變更請務必上網更新。 7. 姓名請確實提供 ( 中文姓名需與身分證所記載相同 / 英文姓名需同於護照或信用卡所記載 ) 。 8. 所有履歷及自傳之填寫應注意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以及職場倫理與社會禮儀,否則求職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社會道德評價,且在特殊狀況下可能須承擔影響1111商譽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求職者禮儀停權規定及與廠商之糾紛處理 求職者若發生以下違反求職禮儀情事或與徵才者產生爭議糾紛而有故意過失者,1111經查證屬實後,得視求職者違犯情狀、次數或惡性,逕行採取「紀錄求職者違約紀錄」、「暫時停權」、或「永久關閉求職者履歷表」之措施,並得拒絕求職者之後使用1111網站登錄及維護履歷表等功能之服務: 1. 求職者填寫之履歷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但不限於)第三人舉出相當之事實或證明,依照一般客觀判斷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者,1111得暫時停權以俟事實查明。 2. 求職者已與徵才者約定前往面試或到職之時間,屆時無故不到,且未事前通知該徵才者解釋原委,經該徵才者舉出相當之事證而查明具有相當之過失者。 3. 經徵才者投訴與求職者於面試過程或到職前後有爭議糾紛,經查屬實(例如但不限於已經向公權力機關提出備案、告訴、請求保護等動作,而有具體陳述並登載在案)者。 4. 求職者於1111從事與刊載履歷求職目的無關之行為,或藉刊載履歷實際從事其他營利、宣傳、廣告等與職務配對無關之行為,經查屬實者。 以上情形,求職者同意1111得於確保本網站配對求職求才正確、安全之社會公益目的下,依通常查證即足以產生合理懷疑之標準進行判斷,並揭露部分客觀之資訊。 第六條 免責約定 1. 求職者於1111履歷資料以外之其他網頁如留言板、交流區、討論區等主動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電話等,則不在本規約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之內,求職者應自行評估在類似虛擬開放空間之資料安全性。 2. 求職者若未確實勾選對特定產業或廠商之隱藏功能時,其資料遭揭露之結果應由求職者自行承擔。 3. 於 1111刊登廣告之廠商,或與1111連結之網站、舉辦之相關活動等,也可能對求職者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求職者應注意資料提供必須出於自主意願且注意資料安全。當求職者經由上述管道提供其個人資訊時,1111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4. 求職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若有錯誤、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者,即不受本規約個人資料之保護,並應自負法律責任。求職者若故意提供虛偽之個人資料而引人陷於錯誤,因而造成他人之損害時,必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若因而導致1111之損害,並應負相關之賠償責任。 第七條 法律責任 1111在服務善意使用者的前提下,對於下列非善意的使用行為、未遂行為或意圖,1111有權採取停權處分並要求司法或執法機關協助調查下列使用行為者,並向該行為者求償。 1. 不當地獲取資料﹕未經1111授權,取得1111資料庫內的資料。 2. 不當地危害網站的安全系統﹕未經1111授權,試圖測試破解對1111安全系統及密碼保護系統。 3. 危害網路對使用者提供服務﹕以大量的電子郵件、輸入含有病毒碼的軟體或其他方式癱瘓網站的運作、造成網站運作錯誤、減緩網站的運作效率、更改或毀損本網站網頁及其內容、本網站連結其他網站之路徑、本網站資料庫之內容等。 4. 有損1111或會員權利之侵權行為:以不當方法或未經授權,侵入1111系統更改會員資料,或以不當方法探取、更改、記錄、偽造本網站與會員間之信用交易資料。 5. 不符合1111使用目的之行為﹕(例如但不限於)以求職或求才名義,由1111獲取相關之求才或求職會員資料或相關資料,而進行諸如(但不限於)推銷、廣告、特定產品、商品、服務或其他不符於原有求職、求才及相關有利會員目的之電子信函或一般信函之寄發,或以之進行任何可能導致求才或求職會員權益損失之行為。 6. 違反誠信原則:例如(但不限於),以求職或求才名義對徵才或應徵方作出不符合其所宣稱求職或求才目的之要求或作為,或就1111所登載之求職、求才內容有不實或隱瞞,以及於1111所登錄的求職、求才內容不符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 7. 違反資訊之善良管理人責任:例如(但不限於),將基於求職或求才會員身份而由1111所獲取之企業或個人資料,交付、販賣或洩露予第三者或其他企業。 第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約若有未盡事宜,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求職者與本網站同意雙方若有爭議而涉訟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求職者若有違反規約內容並經證實後,將會影響求職者於 1111 使用上的權利 , 因此請各位求職會員們一同遵守,並順利當個「快樂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