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up vote
0
可先看看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節已經直接寫在勞基法裡了
與「內政部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不衝突
至於為什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裡面沒有?
那是因為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本來就是主要給政府行政機關看的,只不過不少企業會比照辦理
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行事曆裡當然不會有勞動節
因此即使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就仍然應該依法於勞動節休假
如果沒休,就要依照勞基法第39條給予國定假日加班費,否則違法。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