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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預告及勞動契約


請問我剛上班兩個月,因無法苟同 老闆換員工的速度及行事作風(例如等舊員工教會了新人 ,就找原因叫舊員工立即當天走人)說話太不尊重人,讓我感覺在這工作很不舒服是重點!(工作量及內容朝令夕改)(監視器辦公法,兩個月來只看過老闆一次,平常都看手機監視看圖辦公,一看到哪裡不合意電話就來了,且態度都非常差!完全不給員工講話的機會!)... 等等 ,

還有因爲在這工作兩個月看過太多血淋淋被開除的例子,
怕下個就是自己,覺得真是受夠了,感覺在這上班有非常大的不安全感及不受到尊重,心理壓力非常大。

基於以上各種原因,自覺無法再任職於此公司,我要提離職,我剛查勞基法是未滿三個月就可當天離職,那當初有簽訂公司內部勞動契約,有提到試用期三個月內要離職要15前就要告知,否則應賠償教育訓練費用。請問我應該以哪個為基準?且公司教育訓練??就是一般櫃檯職務交接而已會算的上什麼費用嗎?。 再問 如果當天提離職 明天就不來了,會不會被當成曠職論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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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上了快三個月的小七 因學業繁忙会佔用大部份時間 所以跟店長提出想辭職 可是店長又說要等他找到人接我的班 我才能走 要两三個月 那我到底能不能遞辭職單 就可以離開了
如做滿三個月
當日寫了離職單 但公司需要你做15天的工作日才能算離職 如當日寫完了離職單 但隔日沒去上班了 會被提告求償嗎?或扣薪
公司要求如果請生理假需要補班八小時合法嗎
公司要求我們1:50打卡說我們只要超過1:51算遲到只要這樣超過五次公司要求要加班半小時這樣算合法嗎 但我們是上班時間下午2:00
請問:如果公司薪資分為二份:一份入銀行,一份領現金,若是公司扣除是現金,這樣合理嗎?有特休假也有全勤獎金,但因休特休而被扣全勤獎金是否不違法?
想請問
一年一聘勞工特休是否有累計天數
我工作了三個月又兩個禮拜,因家庭因素,需要立即離職,公司規定有七天的緩衝,而且訓練費用本來就自行負擔這個我可以。
想問問看,我該注意拿幾條相關法律?
請問天數是以工作天嗎?還是不分平假日
我想問說如果保全做不到一個月,然後申請離職可以馬上當天就不做嘛,還是要等公司找到人,如果當天辭職就不去了會不會被扣薪水,只是上司跟我說簽完離職書還要在上15天才能走是真的嘛??還是可以簽完離職書就馬上走??
請問如果是上一天班後,發現覺得不適合,隔天打電話跟公司說明不適應但並沒到公司辦離職;事後公司要求補辦離職;這樣也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請問滿一年未達三年需要預告20天前提離職,是工作天20天嗎?
請問已經任職滿一年,如果提離職做到2月底,這樣是合適的嗎?還是非得又拖過一個月才可呢?

請問,離職聲明是依公司規定須填寫書面離職單才算提出聲明,還是可以直接用電話或簡訊向主管提出隔日離職就算是聲明?

因為工作地點在木柵,公司在內湖,是否可以直接把離職單用掛號寄回公司就好,不用回公司辦離職手續和交接?

不好意思 我是捷運保全 我剛做滿一個月未做滿三個月
可是我禮拜四要去做離職手續 他跟我說 
可是我還要值勤到15號 說要做15天的提前預告  契約上都有寫 這樣 

 

您好:想詢問離職日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但如果雇主主張應徵新人到交接需要較長時間(如15-30日等)或是應徵不到人可交接,可是我又想在一週內離職,後續這要怎麼處理呢?

想詢問一下,要提離職部分是要看你轉過後還是從你進公司的時候開始計算?因為我薪轉到想離開公司的時間不到三個月,但是如果是算從約聘開始我就需要提前,所以想問這是怎麼計算的?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外,依台(88)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
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約定超過法令規定的預告期,無效。

至於雇主聲稱的賠償訓練費用,不管是不是真有訓練,先看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要索賠,只能透過法律途徑求償,不能直接從勞工的工資裡扣,否則違法

無故缺勤才叫曠職。如果有提出離職聲明,則不應視為曠職
且即使是曠職,也只能針對曠職的當天不計薪,不能倒扣
倒扣則有其他工作日的工資未完整給付的問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至於所謂因訓練費用而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前提: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不管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訴訟管道,雇主都應舉證確實支出訓練費用
這並非由雇主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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