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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告知走人,派遣就是沒保障嗎?

突然被告知走人,派遣就是沒保障嗎?-惡意資遣

昨日(9/27)接到主管通知雇主覺得我不適任這份工作,
並要求我做到9月份月底,我是在8/1入職的。

過程中沒有任何的徵兆,就是突如其來的的告知,
昨日跟公務員通電話的時候,他有強調跟我簽約的是外包公司,
跟公務員這邊沒有關係。當我詢問何謂我不適任的時候,他說不出來。

讓我很無奈,希望能透過這平台,能讓大家看到還有這樣的公家機關。謝謝

一、我想詢問,我這樣算惡意資遣嗎?如果是會有資遣費嗎?

 
二、我想要討個公道...請問有辦法嗎?
 
PS.因為公司是標政府的案件,所以公務人員怎麼說公司就只能這樣做。
熱門回應
accepted

首先,您的身份是派遣勞工,公務機關是要派單位
您的勞動契約是跟派遣公司簽訂,由派遣公司派至公務機關工作
理論上更換人選會增加派遣公司的成本
派遣公司應會要求公務機關提供不適任原因,做為下一個人選的評估方向
但即使單一公務機關認為不適合,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未必要立即終止契約
因為派遣公司仍可將勞工派遣至其他的要派單位繼續服勞務
簡單說,資遣不資遣,是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事,不是公務機關的事
派遣公司沒有其他適合的案場可派,就會考慮與勞工終止契約

其次,可能要看一下派遣公司是否有與您約定試用期?
勞基法雖然已經移除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但勞雇雙方仍可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內的勞動條件仍要遵循勞基法
雇主發動終止契約,都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事由(資遣或解僱)
如果不符合事由,契約終止無效,勞工可考慮訴求恢復雇傭關係
然而法院對試用期的認定則比較寬鬆,認為是終止權的保留
爭議如果發展到法院訴訟,法院可能傾向連資遣費都不需要支付
可參閱:【探索勞動法令2017-7月號】法令中的試用期…
【GoodJob 好工作評論網】試用期教戰手冊,讓你第一次被試用就上手!

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勞方原本就處於弱勢
而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更是不利,有賴政府立法保護
只是目前「派遣勞工保護法」仍處於草案階段,還有一段路要走
《派遣勞工保護法》專法推不動,勞動部調整策略,改推行政指導先行

請問

有時大家都會誤解

就是 派遣公司不是也有跟公務機關的關係是用 承攬方式嗎? 這和派遣的規定一樣嗎?(因為大家也都認為就是派遣)

我不大清楚公司是否屬於派遣公司,只知道他要我月底走人....

先釐清幾點:

您應該屬於派遣勞工,由派遣單位聘僱,並派至要派單位(政府機構)。

實際雇主應為派遣單位而非要派單位(政府機構),而要派單位對於派遣單位的用人並無直接的影響力,僅能透過對於人力的滿意或不滿意,對派遣單位進行要求變更,而派遣單位因其與要派單位的商務契約關係,當然會依要派單位需求變更派遣人力,但派遣單位仍需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給予改善期或至少給予調職之機會。

由於您任職未達3個月,依法雇主確實不需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仍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發給資遣費。

若資方認為勞工能力無法勝任工作,當然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亦須負擔舉證責任,雇主若未能舉出勞工不能勝任之事實,且該事實係屬於無法改善或已提供改善方法卻仍無改善跡象,而雇主又無法將該勞工調動至其他適當職位時,才符合資遣的要件,此稱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總結:

1. 因為用人權力在於公司而非公務部門,確實應向公司反應。

2. 資遣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不然該解僱應屬無效。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依法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7條資遣費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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