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事的部分,是可以依個人決定是否回答,畢竟這和面試較無關,但也有可能是面試官單純想了解,你在國外是不是有打工賺取學費,可以藉由打工經驗來了解你在職場上的做事方式,細節不一定要贅述,真不方便透露就明白讓面試官知道。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中有定義隱私資料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
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上述是在法律的規範內不能詢問的隱私資訊,不過並不是所有面試官都清楚這些不能問,例如有的面試官會詢問剛結婚的女性是否準備生小孩,以便評估是否錄用後之後就要請產假,所以法律禁止詢問懷孕計畫;也有些時候面試官會想藉詢問家裡經濟狀況,來了解求職者的經濟壓力大不大,會不會做一半就跑掉等等。
不管是善意或居心不良,招募時詢問太隱私的資訊是很不恰當的,這時要評估的不只是要不要回答的問題,而是這間公司可不可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