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而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
並不是因為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表示雙方不能約定試用。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勞委會的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
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薪資的部分,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現行基本工資月薪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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