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5-1條,有提到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這個部分。
主要是有些產業或職務,雇主必須投入較龐大的訓練成本,才能讓勞工投入工作,因此,如果才剛訓練好,或是工作沒多久,員工就說要離職了,這對雇主會有非常大的損失。
甚至如果訓練期比較長的,人才養成不易,因此勞工若是突然離職,會對雇主的營運造成衝擊,所以,才會有雇主要求,勞工必須要同意至少服務一段時間,否則要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償還」。
例如機師、醫護人員等,經常都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也經常發生爭議。
最主要是,當雇主要與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時,必須符合下述兩點之一的條件:
(一)雇主要出錢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二)雇主要提供合理補償。
常見的爭議是,雇主其實並沒有特別給予訓練,卻要求高額賠償金。
另一個部分是雇主雖然有訓練,但勞工已經旅行一段期間,法官也可能會因此酌減。
可參拙文 :
簽約的我是沒遇過,但如果該工作性質需要,應該就問好專家意見,沒問題的話就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