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好,這邊有一個關於補休使用的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在入職前公司就有與我協議加班可以用補休的方式代替加班費。
公司規定的補休期限為入職日期起一年,我的補休期限是到明年的五月,目前有差不多四天左右的補休可以使用。
但我的主管在沒有預告的情況下,強迫我要使用三天的補休。
想請問各位,補休是只能依照主管指定日期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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