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

公司資訊

公司簡介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設立,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六十九年七月一日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更生保護業務之策進、規劃、指揮監督。 更生人服務專線 0800-7885-95(請幫幫我.救我) 桃園分會專線:03-3362002

產品/服務

☆服務對象:
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保護程序:
更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應受保護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認為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更生保護開始實施之情形有二種:
一、自請保護:即為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應受保護之人,皆可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請求保護。
二、通知保護: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等司法人員,對於應受保護之人,認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加以保護。其他社政、警政、衛生等機關或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機構團體或熱心人士如發現應受保護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亦得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施予保護。
本分會實施保護工作,無論自請保護抑或通知保護,皆在不違反應受保護本人自由意志之基本原則下實施,不具權力色彩,受保護人之接受保護,並不受任何強制或負擔任何義務。此即更生保護被視為以預防犯罪為目的之一種社會福利措施,亦為行刑社會化之最具體表現之理由所在。
☆服務內容
◎兒童學苑
◎中途之家
◎技能訓練
◎結合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收容
◎輔導就業
◎輔導就學
◎輔導就養
◎急難救助
◎資助旅費、供給車票
◎資助醫藥
◎資助膳宿費用
◎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協助申報戶口
◎創業小額貸款
◎入監服務

公司福利

法定項目:

勞保、健保、週休二日、特別休假

福利制度:

獎金類: 年終獎金

注意!

本區全部福利項目可能依不同職缺有所不同,實際職缺福利請依面試時與公司面談結果為準

本公司暫時無職缺

防詐檢舉/反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