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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網址
http://www.avs.org.tw/公司位置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產業類別
About公司簡介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由總統令公布施行。
Product/Service產品/服務
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Benefits公司福利
專屬福利
面議
注意!本區全部福利項目可能依不同職缺有所不同,實際職缺福利請依面試時與公司面談結果為準
Resources其他資源
Jobs工作機會
共 7 個職缺
工作性質
職務類別
工作地區
每頁 10 筆
01 / 17
一、職缺及錄取名額: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研究發展規章制定管理、研究學術刊物出版、相關學術期刊論文資料之蒐集、滿意度或服務品質調查、辦理內部或委
外學術研究案、舉辦研討會、陳情及申訴事項處理、聯結業務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其他研究發展業務。
三、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36,603元。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
計。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試用期滿)
(2)婚喪生育補助(試用期滿)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四、工作時間 : 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
時,可申請加班。
五、甄選條件 :
(1)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2)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學歷。
(3)具行政工作經驗,有學術單位任職經驗佳。
(4)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5)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6)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六、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人力資源組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
件恕不退回。
七、甄選方式及時間 :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八、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九、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處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十、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十一、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01 / 17 | 已被閱覽 100+ 次 | 1~5 人應徵
台北市中正區
月薪 36,60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1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17
一、徵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一) 徵選職務:花蓮分會個案輔導專員
(二)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
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工作內容:執行分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個案管理、專案規劃、行政業務、電腦文書處理及業務相關會議、宣導活動等。
(二)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41,673元。
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計。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證書者加給新台幣2,000元。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執業執照者加給新台幣4,000元。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
(2)婚喪生育補助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三)工作地點:花蓮地區(花蓮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申請加班。
三、甄選條件
(一)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二)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法律、犯罪防治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或具備105
年後報考社工師之資格(修習學分數合格)。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五)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及活動企劃書擬作,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花蓮分會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花蓮分會(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七、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
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八、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九、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十、聯絡人:許華寧主任,電話:(03)823-9107
01 / 17 | 已被閱覽 400+ 次 | 1~5 人應徵
花蓮縣花蓮市
月薪 41,67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4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17
一、徵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一) 徵選職務:士林分會個案輔導專員
(二)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
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工作內容:執行分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個案管理、專案規劃、行政業務、電腦文書處理及業務相關會議、宣導活動等。
(二)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41,673元。
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計。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證書者加給新台幣2,000元。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執業執照者加給新台幣4,000元。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
(2)婚喪生育補助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三)工作地點:士林地區(士林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申請加班。
三、甄選條件
(一)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二)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法律、犯罪防治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或具備105
年後報考社工師之資格(修習學分數合格)。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五)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及活動企劃書擬作,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士林分會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士林分會(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七、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
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八、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九、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十、聯絡人:林亞蒨主任,電話:(02)2838-1162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台北市士林區
月薪 41,67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17
一、職缺及錄取名額:
個案輔導專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
(一)工作內容:
1.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致死亡者家屬、受重傷者、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少年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屬。
2.以家庭為中心,提供個別化服務模式,進行個案列管、開結案件評估、需求評估、處遇執行、轉銜服務等有關法律訴訟、急難救助、安全保護、生活重建、就業就學、醫療照護、諮商輔導等全方面整合服務。
3.必要時需於案發第一時間提供現場即時關懷服務,陪同家屬進行相驗、解剖及檢察官訊問程序。律師、心理師等專業服務人力及保護志工派案管理。
4.透過家訪、電訪持續追蹤被害人需求情形;訴訟期間出庭前、中、後陪同服務(訴訟服務及心理支持)
5.網絡服務資源進行聯繫及轉介工作。
6.辦理被害人關懷服務、技藝訓練、就學輔導、生活成長等活動。
7.落實各項保護服務或個案活動結束後於系統詳實登載。
(二)待遇:
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41,673元,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證書者加給新台幣2,000元。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執業執照者加給新台幣4,000元。
(三)工作地點:
新竹地區(新竹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
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依法補休或申請加班費。
三、甄選條件:
1.男女不拘。
2.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法律系、犯罪防治、心理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
3.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4.需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
5.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時間及方式:
報名應備資料與應徵方式:
填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甄選報名表,並檢附下列資料
(1.)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2.)最近半年內2时脫帽半身彩色照片2張(背面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
(3.)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2段161號2樓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項目:
(一)書面報告:佔總分50%
(1)自傳(20%)規格-1000字以上、電腦打字、標楷體14號字、以A4纸式列印。
(2)保護業務活動企劃擬作(30%):以下任選一項【規劃馨生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戶外團體輔導活動企劃;如何宣傳/募集社會资源計劃書乙份(以A4紙直式撰擬、格式不拘),並為此計劃撰寫一份新聞稿附於其後】。
備註:書面報告(1)(2)項請於通訊報名時一併繳交
(二)口試: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佔總分50%)
六、口試甄選時間:
報名文件經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通知參加甄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七、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2段161號2樓)
八、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新竹縣竹北市
月薪 41,67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17
一、徵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一) 徵選職務:基隆分會個案輔導專員
(二)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
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工作內容:執行分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個案管理、專案規劃、行政業務、電腦文書處理及業務相關會議、宣導活動等。
(二)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41,673元。
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計。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證書者加給新台幣2,000元。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執業執照者加給新台幣4,000元。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
(2)婚喪生育補助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三)工作地點:基隆地區(基隆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申請加班。
三、甄選條件
(一)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二)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法律、犯罪防治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或具備105
年後報考社工師之資格(修習學分數合格)。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五)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及活動企劃書擬作,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基隆分會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隆分會(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七、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
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八、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九、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十、聯絡人:莊夢如主任,電話:(02)2466-7662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基隆市信義區
月薪 41,67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3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17
一、徵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一) 徵選職務:桃園分會個案輔導專員
(二) 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
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工作內容:執行分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個案管理、專案規劃、行政業務、電腦文書處理及業務相關會議、宣導活動等。
(二)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41,673元。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
計。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
(2)婚喪生育補助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三)工作地點:桃園地區(桃園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申請加班。
三、甄選條件
(一)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二)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法律、犯罪防治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或具備105
年後報考社工師之資格(修習學分數合格)。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五)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及活動企劃書擬作,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桃園分會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598-1號2樓)
七、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
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八、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九、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十、聯絡人:林春子主任,電話:(03)286-0606
01 / 17 | 已被閱覽 400+ 次 | 1~5 人應徵
桃園市桃園區
月薪 41,673 元
大學以上
經驗不拘
01 / 17 | 已被閱覽 400+ 次 | 1~5 人應徵
01 / 24
一、徵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一) 徵選職務:新北分會個案輔導專員
(二) 錄取名額:正取4名,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放棄或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離職,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擇
優依序遞補。
二、工作內容說明
(一)工作內容:執行分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含個案管理、專案規劃、行政業務、電腦文書處理及業務相關會議、宣導活動等。
(二)待遇及福利:
1.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薪點表支薪,起薪為新臺幣39,673元。
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另計。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證書者加給新台幣2,000元。
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律師執業執照者加給新台幣4,000元。
2.正取人員試用期間3個月,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聘僱之,試用期間敘薪以全薪計算。
3.福利:
(1)三節禮金及生日禮金
(2)婚喪生育補助
(3)團體意外險
(4)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方案
(5)訓練及研習
(三)工作地點:新北地區(新北地檢署轄區範圍)
(四)工作時間:08:30-17:30,周休二日。遇教育訓練、辦理活動、服務個案、執行業務等,必須利用假日及下班時間時,可申請加班。
三、甄選條件
(一)熟練office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及資訊處理能力。
(二)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専院校以上社會工作、心理、法律、犯罪防治系等相關專門學識畢業,或具備105
年後報考社工師之資格(修習學分數合格)。
(三)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且無不良嗜好。
(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尤佳。
(五)應試人員應比照公務人員切結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四、報名應檢附資料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備資料:
1.甄選報名表(含自傳及活動企劃書擬作,報名表可逕洽承辦人索取)
2.身分證、最高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照等影本各一份。
3.汽、機車駕照影本(如具備可檢附)
4.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二)報名方式
備齊以上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親送、或E-mail至本會新北分會收,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應試,相關報名表件恕不退回。
五、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資料完整且經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
(二)口試時就應試人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綜合考評。(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09號5樓)
七、試用期間規定:
(一)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薪給發放至停止聘僱日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
理。
(二)試用期間請假,除核准公假及補休者外,試用期按請假天數延長至滿3個月。試用期間應接受考評。
(三)試用期間由本會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及提繳退休金。
(四)試用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其工作時間、出差旅費、加班費、請假、例假及休假依本會工作規則辦理。
八、甄選錄取人員正式聘用後因應業務需要,必須接受本會指派或調整之工作,並遵守本會一切規定。
九、正取人員報到、到職時間:另行電話通知。
十、聯絡人:林仁德主任,電話:(02)2274-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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