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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1休明年上路 遺漏「這塊灰色地帶」
Sandra / 文
勞基法新制「1例1休」明年正式上路,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可享加乘加班費。不過,不少雇主考量成本,會私下與勞工約定,將加班費換為補休,且此次修法並未同步明訂補休也得比照加乘,有灰色地帶,只要勞資「協商同意」,換補休未加乘,也不違法。
民間:雇主換補休 勞工膽敢拒?
勞動部回應說,只要勞工拒絕將加班費換補休,雇主依法必須給加班費,雇主就不得強求,違者得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台電工會行政副祕書長陳棟維提及,日前公聽會補休規定就不清不楚,老闆若說要換補休,勞工敢拒絕?老闆若說加班一小時,僅能換一小時補休,勞工還敢再說補休也比照加乘?況且,許多勞工補休根本休不完,最後都還給老闆,「這根本是不負責任立法。」
全國產業工會理事長莊爵安擔心,明年不僅7天國定假沒了,加乘的美意恐也淪為「看得到吃不到」。
修法未提「加班費換補休」計算方式
勞基法此次修法,為的是保有雇主用人彈性,只要徵得勞工同意,雇主則可請勞工在休假日出勤,但為免雇主濫用休息日出勤,導致勞工未能周休二日,同時修法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最多得另加給原時薪的一又三分之二,也就是加班一小時,即可拿到二又三分之二的時薪。
不只加班時薪須加給,修法後的加班時數也以4小時為單位,假設休息日就算加班一小時,仍須給4小時的錢,而這4小時經換算加乘加班費,相當於可領到6小時時薪(前2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後2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根據加乘概念,照理說,加班費若要換補休,即便僅加班1小時也應補6小時,但此次修法並未規定加班費換補休該如何算,只要勞資「協商」同意,就算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補休,雇主也未違法。
(圖片引自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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