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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這樣算特休計算方式可以?

例如2010/08/01年到職,那2017/1/1~7/31的特休公司算法120/12*7個月=70小時換算天數8.75天,可是我用試算系統都9.多天,補充公司之前是用曆年制,今年開始換週年,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公司在曆年給予的特休天數2011:3天,2012:7天,2013:10天,2014:10天,2015:14天.2016:14天,麻煩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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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要先釐清一下貴公司的計算方法:月比例如何切割?

1111的試算工具裡,8/1~8/31都是切割成4/12與8/12計算
以貴公司的特休級數看來3,7,10,10,14,14
不太像一般比例切割重組的結果,因此判斷可能使用不同的計算邏輯
可能要先諮詢貴公司人資或管理單位,了解2011年的3天是怎麼計算來的?8/1與8/31報到的計算方式可有不同?
如果是一開始就切5/12與7/12,則現在以7/12計算是合理的!
那麼1111試算工具可能就不適合貴公司使用了

畢竟各企業有各企業的認定和計算方式
同一套試算工具,定無法適用於所有企業
重要的是計算邏輯應維持一致才行

PS.觀察貴公司特休級數,似乎只有曆年制第二年採取比例計算,而往後就直接依照法令週年制級數給特休?若真是這樣的話,給的天數應該是有優於勞基法的。只是會讓不同月報到的員工,享有不平等的待遇:越靠近年底報到的人,享有的特休總數越多......

答:

1.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之特休假天數,係自本(106)年1月1日起實施,建議自本年度起如 貴企業採曆年制的,即請調整為個人到職日計算之週年制,以維個人特休假計算之精確性與員工間之公平性。

2.如為計算作業方便原採曆年制計算特休假之企業,需檢視下列三事項:

   (1)特休假是否依個別員工到職日計算。

   (2)採曆年制計算特休假,是否較到職日計算之特休假為少,如有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天數者應予補足。

   (3)對於未休畢之特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係採個別到職日之週年制結算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惟採曆年制計算特休假,於年度終了才結算特休假,對於未休畢之特休假天數,經徵得勞工之同意,建請儘速於隔年一月份核發剩餘特休假天數之工資。

Ans: (1)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之前貴公司曆年制給法其實有優於法令給予(如同曹老師上述),目前法令建議使用周年制將會更清楚。

依照常見之歷年制計算方式,提供計算法。

到職日2010/8/1

第一年(2011):5個月/12個月(在職比例) 乘以 7天(滿一年應給)=2.916666666 ==>3天

第二年(2012):已滿1年5個月給7天

第三年(2013):已滿2年5個月應給7天,但貴公司給10天

第四年(2014):已滿3年5個月應給10天

第五年(2015):已滿4年5個月應給10天,但貴公司給14天

第六年(2016):已滿5年5個月應給14天

第七年(2017):已滿6年5個月應給14天

 

但歷年制修法後不建議使用,改用周年制更清楚。

周年制的計算方式已由曹老師提供。

 

 

公司曆年制給予的特休天數2011:3天,2012:7天,2013:10天,2014:10天,2015:14天.2016:14天

所以算到2016年12/31日止,是58天

我們現在還原一下,若是用週年制的算法

2011/8/1~2012/7/31 : 7天(滿一年)

2012/8/1~2013/7/31 : 7天(滿二年) 累計14

2013/8/1~2014/7/31 : 10天(滿三年)累計24

2014/8/1~2015/7/31 : 10天(滿四年)累計34

2015/8/1~2016/7/31 : 14天(滿五年)累計48

2016/8/1~2017/7/31 : 15天(滿六年新法變15天) 累計63天

所以若前面曆年制都休完是58天,今年107/1/1起到107/7/31還有63-58=5天

之前貴公司曆年制給法其實有優於法令給予,所以若實際計算,今年反而會變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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