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解答
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前述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亦免納所得稅。
免稅加班費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不計入年度扣繳繳憑單。
加班總時數超過46小時數則應稅,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應計入年度扣繳繳憑單。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含休息日)每月的46小時以內是免稅的。
加班費應按免稅性質分為免稅加班費、應稅加班費二種。
公私營事業員工,屬於免稅加班費的範圍主要是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46小時內」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超過的時數則應稅。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此時在稅法上這就不符加班費的定義,而是算薪資的津貼,屬於應稅範圍。
答:有關加班費是否免稅一節,擬說明如下:
1.每月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時數總額不能超過46小時,這46小時之加班是免稅的。
2.國定假日出勤加班前8小時係直接免稅,且無需計入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中;但延長工時第9-12小時加班需併計入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中。
3.例假日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1-8小時及9-12小時)之加班係直皆免稅,且無需計列每月總加班時數46小時中。
4.前項3點所述之加班費,均無需併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感恩回答
加班費基本上在加班46小時以內是免稅的
部份國定假日和例假日的加班甚至不計入46小時
細節可參閱底下這篇的(說明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