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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不能出勤問題

例假日不能出勤
但公司的會計每個月一號一定要上班結算薪資
如果一號碰到例假日 
是否有折衷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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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題集106.1.13的說明:

  1. 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2. 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3.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

 

也就是說每週只要在不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情況下,勞雇双方同意即可,最好能有書面的同意文件。

Ans:(1)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2) 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因此可以將每個月一號都設定為工作日,而將其他天原本的工作日設定為例假日,即可解決此問題。

1.例假日不能出勤沒有錯,但只要將例假日進行調移即可,如此一來在每月1號就不會是「例假日出勤」了。

2.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

參考連結: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1050/

答:

1.依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因此事業單位在排定週間之班表時,需符合本條文之規範。

2.所詢每月1日需辦理結帳,如遇例假日何處理一節,依勞動部最新函釋略以:事業單位如因工作需要,如有更動例假日為出勤之需要者,經徵得勞工之同意,在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者,得以挪移例假日與休息日,以資因應。

只要進行例假日調移即可,依勞動新的解釋函要旨,主要在一個循環七天內,有排定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基本上問題就不大,

所以公司的會計每個月一號一定要上班結算薪資,那麼不論每個月一號是星期幾,都可以設定為工作日,而原本的工作日,則設定為例假日,自然就能解決。

例假日還是可以事先徵得員工同意後調移的

主要條件是先取得變形工時的資格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根據所屬行業適用的變形工時種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使用變形工時制度

接著,事先排班並取得員工同意,即可適度調移例假日、休息日
但調移要注意兩個原則,可參閱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的澄清稿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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