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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休息日可加班,但例假日除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外,是不能出勤加班的,而且出勤後需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核備。
2.另加班時數每日延長工時最多為4小時,每月最高為46小時,但不包含例假日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的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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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您的詳細解釋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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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出勤的法令規定在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例假日是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這些狀況才能出勤
其他假別就不限這嚴格的前提
但如果其他假期也是因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出勤的話
就一樣除了加班費,還要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都不列計在46小時內
可進一步參閱這篇:『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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