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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假設您的午休1小時,是不算入正常工時範圍的,那麼一天工時可能是7.5小時,而不是8.5小時。
2.當然可能這午休1小時是勞工無法自由支配的休息時間,如算入工時計算每天8.5小時,每周42.5小時,雇主就應該給予延長工時加班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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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本案出勤時間 您如能提供更細部資料,如中午上班到幾點,下午幾點開始上班,才能幫您核對美日工時是否為8.5小時,每週總工時為42.5小時。
2.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所以除非 貴公司採變形工時制,只要每日出勤超過8小時就要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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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超過的部份,都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除非公司有採用雙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將部份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則單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
可參考:『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如果公司未依法給予加班費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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