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3 閱覽: 698
置頂

待命時間

因職務需求,在中午休息時間需同仁待命(此段時間可休息但不能外出),也提供待命津貼,目前得知在職場待命仍屬工作時間,如此會造成同因無適當休息而違法,公司因此取消待命任務,如不再提供待命津貼是否是改變勞動條件.

熱門回應
accepted

工作時間定義: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所以如果所謂的休息時間,勞工要在指定地點待命,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時間,則仍然算是工作時間,要計算工資。而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就應該計算加班費。
除非勞工可以完全自由支配休息時間,不受限制,那麼是可以不計工時與工資的。

依您提到的公司制度,中午待命時間以津貼方式給付
應注意與每週正常工時之間的關係:

如果未加入中午待命時間前,每週正常工時即已達40小時
則超過40小時的部份應計算加班費
正常工時工資加上待命津貼,應不低於直接計算加班費的結果
這種狀況下,如果停掉中午待命津貼,其實與停止加班無異
(以前固定要加班,現在不用加班,自然應停掉加班費)
不算更改勞動條件

如果中午待命時間已經算入正常工時
若扣掉中午待命時間,會使每週工時少於40小時
則視為雇主免除勞工服勞務的義務
不應因此而扣減工資,扣減則有改變勞動條件的情形。

若因工時風險問題,想取消待命津貼,因為涉及工資變更屬於勞動條件變更,應與勞工協議才行。

答:

1.所稱休息時間應具備:勞工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未從事與勞動契約內容相關工作,及可自由支配時間,如該段時間勞工不能自由支配,仍須受雇主指揮監督,自應計列工作時間。

2.至於取消待命任務,如不再提供待命津貼是否是改變勞動條件一節,需視當初勞動契約中鎖定薪資待遇而定,如經取消待命津貼後有降低總薪資給與者,即為勞動契約之變更,須經勞資雙方協議後為之,以資適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