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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例休假遇國定假日補假問題

一例一休 例假設定在周3休假為周1
想請問5月份一列一休為8天假加上國定假日2天=10天
5/1號勞動節因同事有特殊需求本人出面加班
想請問該日為休假日是否可以要求雇主給予補休
或是跟同事換假
5/30號端午節是屬於周2
卻因為說該月國定假日為兩天
所以兩日加班
5/30因端午節國定假日給予加班費出勤
卻5/29周一的休假日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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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關班表排定之順位需先排定例假日,其次排休息日,接續排定國定假日,例假日排定後除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外是不能出勤的,惟休息日和國定假日如有工作需求在徵得員工同意下是可以出勤的,只是需依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費標準給付加班費。

2.5/1(ㄧ)原排定休息日,遇勞動節為國定假日,依排班順位仍為休息日,國定假日(勞動節)需另擇期補休。

3.另5/29(一)原即為 貴公司之休息日,因此無一般企業與6/3(六)調假之問題,而5/30(二)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需放假一天,如請員工出勤者其加班費給付標準如下:

   (1)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如下:

       a.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b.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國定假日加班費給付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如下: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即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1.休息日遇國定假日因位階的問題,國定假日須補休,5/1仍為表定休息日。

2.因此5/1當天如果你有出勤,應該要以休息日標準計算。

3.目前法律的規定請以周為單位來看,以月為單位來看有失標準,貴公司原本周一就是休息日,剛好與政府機關調移後的結果相同,5/30當天為國定假日沒錯,自然變成連續假期連休2天,5/30出勤加給工資也沒有問題。

  1. 週三為例假日、週一為休息日
    5/1勞動節恰逢週一
    國定假日遇到休息日,休息日不動,國定假日需補休
    所以5/1仍是您公司的休息日
  2. 同事有事要請您出勤,必須先確認一下:
    是公司要求您調班?還是同事想私下與您調班?
    如果是公司要請您來補位,5/1是休息日
    則要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給您,或是選擇補休
    如果是您與同事私相授受調班,就要看公司知不知情?同不同意?
    有規模的公司可能有人力調度考量,不會允許私相授受
    小公司則可能睜隻眼閉隻眼,當不知道
    但私相授受可能就不會有加班費或補休了
    建議還是讓同事直接向公司請假,由公司指派比較妥當
  3. 5/30端午節加班,按國定假日出勤給予加倍工資,這部份沒有問題
    不過週二的加班,不應該影響週一休息日才對
    週一已經是休息日,也不太可能是將5/1調移至5/29再加班
    5/29要加班,也不是不行,但就要以休息日出勤來計算加班費或補休了


另外補充兩個觀念:

一般上班族5/29會有連假
是因為比照政府機構將週日指定為例假
為了湊連續假期,將5/29與6/3對調
您公司若已指定週三為例假日、週一為休息日,就與政府機構行事曆無關
若端午沒加班,本來就已經是連續假期了,不會再有調移的問題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講的是
「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以應該要用週為單位看例假日與休息日
而不是用月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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