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1
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下略)
今年清明在4/4,兒童節改到前一日4/3放假
所以4/3的性質是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發一倍工資
不過當然這是指沒有調移的狀況下
如果雇主與勞工協商調移,那就要看調移到哪一天去。班表上應該要註記清楚
調移後,原日期就變成工作日,出勤就沒有加班費了
如果沒調移,出勤給加班費或是補休?
公司若與員工約定補休,法令目前沒禁止,但一定要經員工同意
並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換句話說,每次的加班都要讓員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補休
此外,補休如果沒休完,一樣要以加班費計算折現
至於補休時數怎麼換算?根據台87勞動二字第03742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法令目前不規範補休時數,目前實務上看到多半還是:加班一小時,換補休一小時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