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試算問題
1.依照您提供的資料看來,雖說是曆年制,但是在95年1月1日年資未滿1年時,即給予勞基法規定的1年7天特休假,並且往後皆從1月1日起算,公司給假方式的年資認定上是優於法令規定的。
2.並且在94年尚無特休假時,即可休假107.5小時,之後使用95年1月取得的56小時來抵扣,並且補扣51.5小時,此舉說明貴公司可預支假,另在96年休了47小時,97年補33小時,是依照97年取得的80小時來計算,亦說明為預支的操作方式。
3.因此研判貴公司為提前預支假,並且年資計算化零為整。
4.故推測在105年休72小時,106年補了64小時,合計136小時的部分,符合休法前滿12年特休17天的規定,但今年修法後會多一天應該為18天,因此還少8小時。
5.但由於貴公司優於法令,仍以貴公司規範為主,建議詢問HR才會有正確答案。
您公司的特休制度,可能至少有兩點是優於法令規定的
1.天數;2.使用期間
一般認知的曆年制,是將週年制的天數,從12/31處切開
再重新組合以後,變成曆年制的天數
所以曆年制每年的天數,不會與週年制級距相同
假設您是94/9/1到職
則95年的特休是滿一年特休7天*(4/12)=2.33天(19小時)
96年的特休是滿一年特休7天*(8/12)+滿二年特休7天*(4/12)=7天(56小時)
97年的特休是滿二年特休7天*(8/12)+滿三年特休10天*(4/12)=8天(64小時)
您可以看到您公司給的假其實已比一般曆年制多
或者換個方式看,一般曆年制,從94年9月到105年底,大約總共休126天
您公司已經給予特休共135天,也是已優於法令
再則,您94年沒有特休,卻能休107.5小時,等95年有特休後再結算扣除
表示您公司允許預支特休假
也就是您公司的特休是可以提前享有的,使用期間叫一般企業長
且從後面的補薪狀況看來,未休完特休也都有折現
既然您公司的特休制度是優於勞基法
則優於勞基法的部份,主管機關不干涉,由勞資雙方約定即可
因此如何計算?是否合理?
請直接與您公司人資或是主管溝通即可
外人沒有插嘴的餘地
既然您公司有補薪的措施,代表每年應該會結算
105年特休16天,加上106/1/1新制差額1天,共17天(136小時)
您於105年休72小時、106年補薪64小時,加起來136小時,數字也符合
則106/6/30若離職,如何依比例計算給假,就要看公司的制度了
除非公司是採您所列的總時數計算,否則應該不只1天(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