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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這樣特休有幾天

於2011/7/4進公司,2016/3/31離職;
2016/12/7又回同公司,年資延續,如果公司現在以到職日算特休,那到2018/12/6(因為公司結算到這)這期間的特休有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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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2011/7/4到職
2015/7/4年資滿4年,享有舊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2016/7/4
2016/3/31離職,而非留職停薪,理論上特休已結清
2016/12/7再度入職,公司若同意年資合併計算
則2016/4/1~2016/12/6期間共250天不須計算年資
視同將2011/7/4到職日往後推延250天,以2012/3/10作為新的年資起算日
因此原則上您2016/12/7~2017/3/9之間,不會有特休
待2017/3/10年資累計滿5年,才會再取得特休假
不過2017/1/1新制上路,您應可取得新舊制差額的4天特休
因此2017/1/1~2017/3/9應有新制特休4天
2017/3/10起享有新制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2018/3/9

以上是一般處理年資中斷的計算方式
不過您提到公司以12/6做結算
可能要詢問公司如何認列您的年資?
畢竟您並非留職停薪,而是離職
離職超過三個月,年資是不需要合併計算的
公司合併計算,是優於勞基法,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即可
因此年資計算有可能採整數認列,而非單純以日期銜接的方式
例如2016/12/7復職,仍以12/7作為到職週期,但年資加四年計算
若是如此,則滿四年的特休天數已結清
當然2017/1/1的新舊制差額4天還是要給
接著您必須等2017/12/7取得滿五年的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2018/12/6

這只是猜測,還是要看您公司如何認列您的年資
畢竟這是優於勞基法的做法,勞資雙方約定好就好

年資延續的問題是在我又答應回公司時就已與公司談好的條件,所以不是就不能以您所說的依法行事來給假(事實上公司也沒這麼做),要按總年資來算,只是算法應該就如同您上面所說的採整數認列來給假吧!因為公司如果用一般年資中斷的計算方式來算的話,我到2018/03/09就應該有19天假,而不是公司所說的要到2018/12/06,如果真要到2018/12/06的話不是還要算3/10~12/6的比例給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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