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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盛專欄】勞動基準法輕鬆學-職業災害

【周志盛專欄】勞動基準法輕鬆學-職業災害-名師好文

本文已獲 周志盛老師 授權公開分享

 

八、職業災害

 

Q15、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承攬人與事業單位三者的責任有何關聯性?


按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另外,對於職業災害補償的標準及得予抵充的限制,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事業單位、承攬人必須與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連帶負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補償」責任;亦即罹災勞工的家屬除了可向雇主要求法定的補償金外,或是轉向承攬人或事業單位請求補償。而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的部份,得向職業災害勞工的雇主求償。要注意的是,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僅就「補償」部分連帶負責,其範圍並不及於民法上因侵權行為所衍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補償部分依法尚可扣抵「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所獲得之各項保險給付。

 

Q16、勞工可以同時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嗎?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其性質係採雇主無過失責任,且同法第六十一條明定勞工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得抵銷,亦不因離職而受影響。因此,不論罹災勞工是否因個人過失導致意外事故,雇主皆應負起補償的責任。另外,罹災勞工如因事業單位、承攬人或雇主的過失受到損害,尚可再依民法要求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職災補償與侵權賠償,兩者不僅法律依據不同,且前者為雇主「無過失也有責任」,後者是法律關係人「有過失才有責任」,切勿混淆。綜合言之,罹災勞工除了依法可向雇主要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以外,尚可檢具遭受損害的事證,另行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金,兩者可以同時請求。但是,對於侵權行為所構成的損害賠償,僅能就侵權行為人求償,並不能援引類推適用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
 

Q17、何謂原領工資補償與終結工資補償?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癈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由此觀之,勞工只要具備醫療期間無法工作的事實,雇主就有繼續補償勞工原領工資的責任,補償期間並無上限。或者,當給付期間屆滿二年且符合該條所定的要件時,為了避免公司無限期的補償責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結束工資補償的責任,實務上稱之為「終結工資補償」。此項終結工資補償費並不能扣扺原醫療期間已支付的原領工資補償費,兩者性質不同,一為雇主強制責任,另一為雇主免除補償責任的自主選擇權。


Q18、雇主調整職業災害勞工的工作時,勞工可以拒絕嗎?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明定,勞工在職業災害的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亦謂公司必須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在職災醫療結束後回復工作的權利。當雇主調整職業災害勞工的工作時,如勞工仍不具勝任新工作的能力,則應即時檢附醫療院所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向雇主提出異議;勞工切勿消極的漠視公司職務調整通知,而衍生雇主主張「勞工有終止與公司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之爭議。另外,按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職業災害勞工如對於雇主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則可以按照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據以請求依勞動基準法核算之資遣費。再者,雇主如對於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癈不堪勝任工作的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則必須給付依法定再加計百分之二十的退休金。


Q19、職業災害勞工在醫療期間應有哪些認知?
 

一、醫療期間包含「醫治」、「療養」與「復健」期間。職業災害勞工應主動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文件提供給人資部門,作為申請公傷假之依據。雇主如對於醫療後痊癒與否存有疑義,可與勞工協商至勞資雙方認可之醫院診斷審定。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職業災害勞工如屬定期契約人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定期契約屆滿而終止請求的權利。
 

三、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職業災害勞工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倘若雇主欲轉調勞工擔任其他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應與勞工協商。
 

四、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雇主不得以肇事者所為之民事賠償扺充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費。
 

五、勞工保險費係由勞、資雙方依比例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及雇主全額負擔之職業災害保險費合計而成。因此,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且由雇主負擔保費而請領之保險給付,自可扺充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費。職災勞工切莫認為勞工保險的給付僅能依照比例扺充或錯認商業保險的給付為不可扺充之福利措施。
 

Q20、何謂雇主「無過失責任」?雇主補償職災勞工的金額,可否抵充賠償金額?
 

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予以各項「補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的規定。所謂「無過失責任」:係指不論公司是否有所過失以及勞工是否犯錯,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至於雇主在事故過程中若涉及管理、設備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上的過失,則勞工受益人尚可再援民法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換言之,「補償」與「賠償」不僅名稱互異,適用法規亦有不同。再者,雇主依法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例如勞工受益人經判決確定須由公司再付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三佰萬元,若原公司已按勞動基準法標準給付二百二十萬的死亡補償費,則公司實際賠償金額經抵充後僅為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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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一書

【周志盛專欄】勞動基準法輕鬆學-職業災害-名師好文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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