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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例假日,但加班是換補休,如果用來連續補休5天或10天,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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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當初簽約時有寫到國定日及特休、補修等已包含公司規定的9天連假中,以致同仁們沒有辦法按照自行意願安排特休,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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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於今年新法上路之後,明文規定排定權在勞工這邊,雇主如有意見,可以與勞工協商,也就是說不能強制規定。
公司限制特休只能請3天,其他3天還規定要請事假?!感覺不合邏輯,也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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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依前述規定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且排定權在於勞工,雇主若有工作上之需求可與勞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因此請六天的特休出國,但公司限制只能休三天特休,除非有特殊緣由自屬不宜,俾免有違法之虞。
3.另事假與特休假屬性不同,強制勞工特休改請事假不僅不適法,還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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