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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三年的14天特休,是您依法享有的權利
離職日原則上也以勞工提出的日期為主
且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法令已經將特休的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與勞工協商,但仍以勞工排定為主
對勞工來說,將特休休完再離職,
當然是會因為連帶計算例假日與休息日工資,而較為有利
只是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做好離職交接是應盡的義務
將特休累積在離職前集中排休,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影響公司權益,而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公司也是可以訴求損害賠償的。
至於特休折算工資的計算方式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4條第2項第1款: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所以除了加班費不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外
其餘的月工資總額/30,就是特休折現要計算的一日工資
而所謂的「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指領月薪的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
舉例而言,某公司於每月5日給付上一個月的工資
•某甲於7月20日終止契約,最近一個月(已領)的工資為6月份工資。
•某乙於8月1日終止契約,最近一個月(已屆期可領)的工資為7月份工資。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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