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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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惡意資遣

您好

本人於103/4/1-106/8/31任職台中一間房地產企劃公司,公司因員工未滿4人,所以並未幫員工保勞保,而老闆於106/8/9深夜line簡訊告知因公司業績衰退,所以人事調整作為資遣,並告知8月底終止僱傭關係,8/31日離職當天傳了簡訊詢問有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勞退、就業保險等相關後續事宜,本人也在簡訊告知勞退與就業保險圍強制加保,結果老闆還是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業保險)公司沒勞保所以沒有,資遣費與勞退只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補償(25000),當下覺得差距實在太大,詢問有關單位,建議我等領完薪水和資遣費再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但老闆9/12給資遣費時簡訊告知要我先簽署牢固關係終止同意書,才會匯錢,當下只好先請他匯薪資,並同時申請調解和寄送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主要申請請求內容為預告薪資、資遣費、勞退以及失業給付的求償,並確定於9/15送達,調解庭也於9/27要召開,然後在昨日9/22收到老闆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資遣反悔為解僱,以12條第二款為由還有情緒問題造成公司損失,當下覺得啼笑皆非,請問公司資遣人的理由可以這樣反悔嗎?而他說的那些理由如果非事實我可以請他如何舉證,而如以以上的說明,我可以以哪些違法的事由(詐欺、誣告、毀謗)對他行使法律的追溯權利?

謝謝撥冗回答,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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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知,勞退與就保都是強制提撥與加保
未提撥勞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未投保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2項: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您於103/4/1~106/8/31任職,年資約3.42年,換算為1.71個基數

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算法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因此以25000作為資遣費與勞退提撥之補償,的確太少

至於後來變卦改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契約
任意更改資遣/解僱事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您既然已經進入調解程序,可先由調解委員介入,視狀況再謀下一步動作
雇主可能擔心資遣理由不夠充足,又不願給資遣費,故改以解僱方式
但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應有相當的事實證明,非可輕易使用
假使最後資遣事由、解僱事由均不成立
也可考慮根據雇主未提撥勞退與就保,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最後關於您最後提到的詐欺、誣告、誹謗等,已屬刑法範疇
人資顧問涉獵有限,請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意見
不過初步看來,可能不容易成立,建議停留在勞動法令的範疇解決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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