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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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今年六月剛畢業,八月底好不容易找到私立安親班助理,從8/30開始上班
八月上兩天老闆娘說這兩天薪資總共1500元,每個月五號領薪水,我以為9/5號領結果也沒有說要等到10/5一起領,這樣才2萬加八月那兩天薪水,她給我最低薪資是21000元,扣除勞健保就要600多,休假是週休二日,見紅就放跟著學生放,上班時間從中午11點至七點左右最晚八點,然後說要從我薪水給付兩千多給另外一位老師,我算在安親班是擔任協助老師職務,這樣我還要付薪水給她嗎?應該是老闆娘付給她怎會是我咧?而且扣一扣剩下18500,這樣是不是已經違反勞基法最低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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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前月薪制的基本工資是21009
如果公司給的全薪只有21000,沒有其他如全勤獎金或津貼之類的項目
則雇主已經違法

8月份工資延到連同9月份的一起於10/5發放,有延遲給付的問題
不過因為金額少,一般很少有勞工會針對這一點提出爭議
勞健保費是雇主代扣個人負擔金額,這部份並沒有問題

從薪水撥2000給老師
如果不是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好的,視同違反勞動契約、也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擅自扣款而因此低於基本工資,更是雙重違法

不過這部份還要注意一下雇主如何操作?
如果是全額匯款給勞工,再要勞工拿現金給老師,可能比較沒有留下證據
如果直接扣款,應該就可以直接申訴了

以您週休二日的狀況,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要計算加班費
休息時間如果可以自由支配,可不計工時
不過安親班的休息時間可能還有些爭議,通常無法真的休息,因此要計算工時
因此11:00上班,19:00以後都應該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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