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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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用歷年制 給予的特休問題~

你好~

 

我是105年6月1日當天到職. 目前還在所在單位任職(106年11月14日)

由於今年(106年5月)請過1.5天特休 後來被扣1.5天績效~  就連9月外婆往生請3天喪假也被扣3天績效....(喪假6天 只請3天)

想請問 這樣算起來 我若是到年底(106年12月31日)應當有幾天特休假? 若是到明年107年2月底離職的話 該司該給我幾天特休假?

有問過公司 但給的答案很模糊又說是用歷年制的會有所不同.有請求公司列印出我個人特休試算表被拒絕...

#我106年度 5月 有請過1天半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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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關年終獎金或績效獎金非屬工資範疇,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並未規範如何發放,需視公司營運狀況而定,但不能因勞工請特休假或喪假而給予不利之對待。

2.特休假之核給,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依前述特休假給予規定,105/6/1到職,106/1/1新制上路,當下符合年資滿半年,雇主應補給勞工3天特休,至106/6/1年資滿一年,享有新制特休7天,您若於明(107)年2月底離職因未滿2年特休假仍為7天。

4.綜上析述,無論 貴公司特休假採曆年制或到職週年制,其特休假給予均不能低於勞基法之規定,另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是合法計算的曆年制,應該不會有比週年制吃虧的情況產生,目前這些制度都是主管機關許可的制度。

離職時應回歸週年制計算,105/6/1到職,於107/2離職,為滿一年未滿二年,應列計剩餘未休的天數來結算工資(7*151/365=2.895)。

特別休假是勞基法第38條賦予勞工的權利
喪假是依勞基法第43條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所賦予的權利
勞工依法行使權利,雇主不應該對勞工有不利待遇
不過要看所謂的扣績效,實際的影響為何?
如果是影響年終獎金,則由於法令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與金額沒有規範
要看看公司的工作規則中是否明定這些特休排定的不利待遇
這部份可能形成灰色地帶

勞基法第38條第3項、第5項: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試算表的部份,如果公司使用系統,未必能列印計算過程出來
不過應有的特休天數,還是應該要依法告訴勞工

以下分別針對週年制與曆年制試算:
週年制,105/6/1到職
106/1/1新制上路,當下符合年資滿半年,雇主應補給勞工3天特休,使用期間至106/5/31
106/6/1年資滿一年,享有新制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7/5/31
107/6/1年資滿二年,享有新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8/5/31

曆年制是將週年制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再重新組合
您滿半年的3天,使用期間雖然跨年度
但因為是新制上路,105年底未有切割,因此全數於106年度給予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半年特休3天+滿一年特休7天*214/365=3+4.1=7.1天(若四捨五入至整數,則=7天)
目前得知已休1.5天,則剩5.5天,於12/31若未休完,應折算工資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一年特休7天*151/365+滿二年特休10天*214/365=2.9+5.86=8.76天
(若四捨五入至整數,則=9天)

曆年制離職時,應回到週年制檢視結算
107年2月離職,尚未達107/6/1,無法取得年資滿二年的特休資格
因此僅針對年資滿二年的部份結算,即7*151/365=2.9天的部份
若從107/1/1~離職時,都未休特休,則2.9天特休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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