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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相關法令規定,因此需要回到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安胎假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只有前30天是半薪
且如果申請安胎假之前,已經請過病假、或超過3天的生理假,則半薪天數還會扣掉
(生理假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30天後,就已經是無薪病假。
全勤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既然無薪,也不會有全勤獎金的問題
至於年終獎金,法令並沒有規範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
各企業的年終獎金發放規則不一,因此要看各企業的發放方式而定
但如果是勞動契約中已約定保障年薪包含年終,則年終獎金不會受影響
另外要注意的:
- 普通傷病假的半薪天數,每年有30天,
如果您安胎假的期間有跨兩個年度,則可享有兩個年度的30天半薪病假。
(休完的話,當年度就只剩下無薪病假了) - 普通傷病假在30天內,只算工作日,並不含例假日、休息日;
超過30天後,再連續請30天以上,就會連例假日、休息日,都納入無薪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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