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遭公司開除,會員解約,公司倒扣獎金合法嗎?
我任職教練,因為跟學生有金錢往來
違反公司「誠信」原則
1月9號的時候遭到公司無預警開除
當天上班上到6點公司說做到今天就好
因為不懂勞基問題,也簽了自願離職同意書
當天學員也匆忙的交接出去
有學員因為我被開除,而去申請12月所簽下的單
我12月的抽成因為這張單多了1萬多
1月發薪實領到了12月的獎金無誤
但我2月只領了100多元
原因就是1月的獎金要扣除12月多領的1萬多元
造成1月的薪水只剩100餘元
請問被開除後,被退單
公司有權利追朔、追討獎金或是底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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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既然違反了勞動契約,遭到解僱
且學員因此抽單,則您12月所領的獎金就屬於溢領的獎金
這部份要看工作規則中是否有相關約定
基本上追回溢領獎金,應該是必然的結果
問題在於如何追回?
依照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法,雇主不能直接從您二月領的一月份工資扣除溢領獎金
應另循法律途徑追討
比較穩妥的方式,雇主應該工資照發,但請勞工另行繳回溢領獎金
如今直接扣薪,有違法的問題,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要求雇主返還工資
不過同樣的,雇主應該也會提起訴訟,要求勞工返還溢領獎金
但畢竟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在先,一來一往可能空耗時間,甚至額外增加訴訟費用
如果不想跑法院,建議私底下與雇主和解
至於是解僱或自請離職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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