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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小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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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工作是輪班制醫院工作人員,現在遇到的問題是,雇主沒有辦法滿足我們每月應放的“例”與“休"(如當月應放例5休5,因人力問題僅排出例5休3),當我們要求使用特休假時卻遭拒,因雇主表示當月的例與休未放足,故應該把當月規定的例與休放滿才能使用特休,請問以勞基法而言是否合法?
vacationQuestion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2-19 12:02:34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基本上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有需要,只能協商,不能強制。
不過大約可以了解您公司的考量
畢竟休息日加班費頗高
既然是尚有休息日可排休,讓勞工排特休卻支付休息日加班費,對雇主來說,相當不划算
由於加班需經勞工個別同意
依照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建議您妥善與雇主溝通,僅可能先以取消休息日加班的方式協商
如果雇主一定需要您休息日加班,再訴求特休排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