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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要由選舉產生,不可直接由雇主指派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要由選舉產生,不可直接由雇主指派-勞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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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記者-夏明定

《勞基法》新制實施後,勞資會議角色愈加重要。企業要注意,在實務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產生,若公司有工會,勞方代表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者,勞方代表必須要由選舉產生,絕不能直接由資方指派。

依《勞基法》規定,若雇主要勞工加班,或是運用2周、4周、8周彈性工時,以及使婦女夜間工作等,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作成同意決議。而《勞基法》新制,對於七休一之鬆綁、延長工時彈性、及輪班間隔調整至8小時等之適用的權利,亦交給工會或勞資會議決定。

勞動部表示,所有公司無論勞工人數多少,都應選出各2至15名勞資代表,成立勞資會議。

因應《勞基法》新制實施,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近期發函給尚未設置勞資會議企業,催設勞資會議。而成立勞資會議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逕自指派勞工代表,勞動部表示,此舉已違反規定,雇主不可以指派勞工代表,而且公司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不得為勞方代表。

勞動部強調,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之產生,須由工會或公司辦理勞工代表選舉。在任期屆滿90日前,應通知工會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並須公告選舉日期及時間。而勞工年滿15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勞方代表之權利。

官員表示,勞動檢查時會視勞方代表的選舉過程、公告等程序是否依照相關實施辦法,不合規定者,會議將被視為無效,新法中的彈性也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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