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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採取八周變形工時 但公司管理部人員 這樣向員工解釋 三月該三天例假日 (周六)排班 的薪水是這樣結算 假設當月該員薪水30K(基本底薪) 如果出勤3天排班(周六) 薪水依然 30K 如果這三天請假則是扣取三日之薪資 假設為27K 且當三天補班 亦不能計算為四月薪資 因為該員的離職生效日為3月31號 這樣勞工的權益是否被剝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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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班表排定以後,如果於班表中間離職,並不需要重新回到班表未變更的狀況結算
主要的概念在於,變形工時班表應該都是勞工同意後的結果
勞工在提出離職之前,應已知此班表的排定
故勞工可根據班表,規劃自己的行動
類似的狀況,可見於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彈性放假中間到職、離職的狀況
依照勞動部的說明:新職連假後須補班?勞動部:依行事曆為準
假設公司以週日為例假日、週六為休息日,則依變形工時調動休息日之後
3/17、24、31為工作日,出勤無加班費;4/2、3、6為休息日
不過這樣的調動,是否符合程序?則是可以研究的
- 如此調動範圍,必須是四週變形工時或八週變形工時才能辦到
此二種變形工時制度,都有指定適用的行業,公司所屬行業是否適用? - 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後,要採用變形工時,仍有一定程序
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此程序是否滿足? - 採用四週變形,必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
公司欲做此調動,必須恰巧最近的週期班表必須涵蓋3/17~4/7
即使採八週變形,週期比較寬,但仍應有明確的週期起始 - 班表排定,雖有企業經營的需求、且需符合法令,通常不會由勞工排定
但必須讓勞工參與意見
本次班表排定是否有勞工表達意見的空間? - 最後就是班表的排定與公佈,是否早於3/12,勞工提離職之前?
如果班表排定較早,則勞工已同意此班表安排,自然應遵守
如果班表排定較晚,則勞工應有「不同意調動」的主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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