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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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離職預告期內提離職公司不給特休

我五月中剛好滿一年,因為新公司剛好6月會缺人我不想放棄機會所以答應6月1號去上班,然後跟現在的公司提離職做到五月底,因為比較突然所以沒有20日前告知只有提前一個禮拜告知,已經事先知道老闆的作法一定會以沒按政府規定20天前告知來壓我,果然今天老闆就搬法條來壓,然後說他這樣很頭大還想跟他要假或折現? 我想要投訴他但是我怕他以公司損害的理由要我賠償,我是送貨司機其實公司也有人手可以頂替,這樣我到底該不該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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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離職,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此外,即使有損害,也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特休折現,這是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的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是法定的勞工權益,不是雇主的恩惠
如果因為勞工未預告20天離職,就不給未休特休工資,雇主仍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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