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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十二、應開立文件

 

既然是資遣,就有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給員工,讓其可以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給付申請,這個部分就服中心網站都有制式表格可供下載,照著勾選用印即可。

另外,許多勞工會向公司申請服務證明,服務證明書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工要求而雇主不得拒絕的項目,為免麻煩,也可以一併開立給勞工,省卻之後勞工要求額外翻找資料處理的工夫。

 

唯一要留意的是,這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開立的服務證明書,不得有不利於勞工再就業的記載事項。

可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第99行,離職證明書備註欄記載:此員於離職時雖已繳回本公司配發工作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惟本公司嗣後發現其已將該筆記型電腦內之電子郵件檔案全數刪除,且無法完全復原。」

法院認為(113行) 這種記載事項與勞工之工作經驗並無必然關連,且如此記載明顯不利於勞工另謀新職,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雇主應重新發給證明書。

 

十三、謀職假怎麼給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二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每七日可以有兩日謀職假,超過七日不足七日的部分,也還是要再給兩日,當然若以本件為例,4月23日至4月27日之間可以請兩天,之後只剩4月30日一天工作天,就最多只能再請一天了。

 

可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至於請謀職假,公司可不可以要求證明,否則不准假?

目前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公開函釋中並無規定,所以我們回到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不過實務上,因為預告後立即能找到面試機會,且能夠提出證明者實在有限,且既然已經要走資遣了,其實不建議雇主刁難,以免衍生後續爭議處理。

當然,若是員工沒有請假,就是正常出勤,不用另外再補謀職假的工資

也可參考本篇問答:謀職假是否要提供証明?

熱門回應

請問符合舊制年資的資遣費,是否可以自臺銀勞退準備金專戶提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三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問1:被資遣員工工作未滿三個月是否不需提前10日預告並支付預告工資?

問2:新進員工如果因工作不適任或瑕疪而臨時被通知資遣,人資來不及於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動部通報資遣,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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