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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本身並無規範適用企業範圍
而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規範在50人以上(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 號令)
公司員工未滿50人,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管轄
如果要成立福委會管理職工福利事項,自無不可
只是要注意: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員工50人以上的企業,從員工薪資中扣繳福利金,依據的是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
所以符合「法令另有規定」,並不違法
但員工未滿50人的企業,既然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管轄
就不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從員工薪資扣繳福利金,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問題
也可參閱台北市勞動局: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
或1111專文說明:公司員工未滿50人,可否逕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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