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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金問題

職工福利金條例適用對象:

『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若工廠未達五十人,公司可以開戶做一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當作員工福利嗎?福利金來源是從公司提撥以及員工各自薪資提撥福利金嗎?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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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職工福利金條例本身並無規範適用企業範圍
而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規範在50人以上(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 號令
公司員工未滿50人,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管轄
如果要成立福委會管理職工福利事項,自無不可

只是要注意: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員工50人以上的企業,從員工薪資中扣繳福利金,依據的是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
所以符合「法令另有規定」,並不違法
但員工未滿50人的企業,既然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管轄
就不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從員工薪資扣繳福利金,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問題

也可參閱台北市勞動局: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
或1111專文說明:公司員工未滿50人,可否逕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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