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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依法修訂

今年3月施行的勞基法修訂,把休息日的做1給4刪除,查邱教授發表的這篇: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35070

是可以不用開勞資會議的,但到底還要不要上傳核備?

若需要上傳核備,是否還需要檢附勞資會議紀錄?要檢附的話不就跟函釋有衝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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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中,有些項目是需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
像是加班、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女性夜間工作等
如果有這些項目的變動,自然應該附上勞資會議記錄
但休息日加班費的變更,並非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的項目
如果只修改這部份,應該不需要上傳勞資會議記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依勞動部的函釋,法令取消做少給多,工作規則應該依據法令修改
而且因為是依據法令修改,因此不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不需要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個別同意
只是邱教授認為,法令調低勞動條件,雇主不必然要跟著調低
所以認為勞動部引用這法令,不太正確
此外,邱教授認為此函釋是給地方主管機關看的
要地方主管機關不必拘泥雇主變更要經勞工同意
邱教授提醒,如果勞資爭議發展到法院訴訟,法院見解未必未與主管機關相同
因此建議變更勞動條件仍要經勞工同意

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延伸
原本約定做少給多,後來刪除,是對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
變更勞動條件,應該經勞工個別同意
怎麼樣可算是經勞工同意?
正常來說,變更勞動條件最好是勞工簽署書面同意書
不過既然是變更在工作規則裡
「核備」其實不是工作規則生效的必要條件,而是讓主管機關可以審核工作規則有無違法之處
在法院實務上,
公開揭示而勞工不表反對繼續提供勞務時,視為勞工默示同意工作規則所定勞動條件
所以邱老師的重點放在工作規則要公開揭示
當然,勞工30人以上,工作規則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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