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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04/5/10到職
2018/5/10年資滿14年,享有特休20天,使用期間至2019/5/9
只要2018/5/10當日在職,就取得20天特休的全數資格
若2018/5/10~2018/8/31都未休,離職20天應全數折算工資,沒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即使公司採曆年制,在離職時也應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才不會低於法令規定
8/31離職,已經過了5/10的到職週年
除了曆年制2018年度的特休以外,滿14年切割到2019年的特休,也要一併折現
結論:以您的離職日狀況看來,不應該會有扣回特休假的問題
(如果在到職週年前離職,才「有可能」有超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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