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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司機加班疑問❓

想請問,主管司機在加班費計算基準
因若按勞基法第35條提到: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需休息30分鐘」
8小時就是休息1小時,總共時數為9小時
9小時之後才計算加班?
但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過即計算為加班。
因主管司機職務為機動跑外勤跟著老闆,從上班到下班離開前都是處待命備勤狀況,在加班上應該不適用於第35條提到的條文,不符合於實務工作,感覺相抵觸?
舉例來說:難道老闆要用車的時候,司機剛好在休息期間,請他半小時或一小時後再用車嗎?

在這想問看看,是否有沒有什麼法條或是其他計算方式來做改善,還是這只是個觀念的問題?求解?


熱門回應

您好:

主管司機屬第2類,每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不計加班費)
每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超過260小時

我們公司的行業又剛好符合彈性工時的行業,一般員工正常工時為8小時,司機若有簽約定書並經過核備一天正常工作時間就可訂為10小時(不計加班費)

請問,那司機一整年度的休假天數,跟一般員工是可以一樣的嗎?還是必須符合彈性工時行業的排法,司機休假天數就要增加?
 

謝謝!

您的狀況,大部分已由楊朝崴老師說明
底下僅做些補充

主管司機其實是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工作者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也可參考台北市勞動局的 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主管司機屬第2類,每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不計加班費)
每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超過260小時

適用責任制,必須有責任制約定書,且約定書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沒有簽責任制約定書,就仍是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超過8小時要計算加班費

休息時間,楊朝崴老師已說明,不再贅述
只是如果處於待命狀態,則休息時間仍要納入工時累積計算

謝謝您的說明,謝謝您。

因主管司機職務為機動跑外勤跟著老闆,從上班到下班離開前,都是處待命備勤狀況,在加班上應該不適用於第35條提到的條文,不符合於實務工作,感覺相抵觸?

並沒有不適用或牴觸的問題喔,所謂的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可用充分利用、休息的時間,在休息時間中勞工是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的,也就是這段時間即使老闆要用車,司機也不需要去開車。

而你所提到的狀況,是指「待命時間」即等待命令的時間,這段時間一樣屬於工作時間。

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06號函有針對各行業工時說明,其中汽車駕駛部份:

工作時間:

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休息時間:

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而如何改善的問題,其實4休1小時是一種非常沒有效率的方式,尤其司機是一種需要高度專注力的工作,累積疲勞在一次休息,其實並不能適當地恢復疲勞與注意力。

我個人會建議每50分鐘休息15分至20分鐘,若零碎的時間不易計算,則可選擇1小時休息15至20分鐘,雖然整體休息時間會增加,但相對來說可提高工作效率。

勞動基準法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法條內已告知在有必要的狀況下,其實是可以適度修正的,但是但是但是,縮短休息時間、增加休息時間頻率,不代表能直接30/4,每小時休息7分鐘。

休息時間仍應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35條的基本精神是給予勞工充分的休息,而每小時7分鐘很難認為有「充分休息」的效果,即已違反法令的立意,也無法達成企業想要的提升工作績效效果(司機的話應為行車安全效果),就勞資關係而言也會使得勞工不滿。

 

而每小時休息15至20分鐘,或到外勤地點後,老闆即給予一定充足的時間,「一定不會」找司機,這樣應不會對於用車產生嚴重的問題,休息時間的設計應「合理化」而非單純「零碎化」,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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