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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法令允許雇主可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
勞工未依雇主要求提供證明者,雇主可以不准其病假,改以事假認定
不過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層面的程序,應先訂定於工作規則中,並公開揭示,供勞工遵循
參閱勞基法第70條第6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由於並非無故缺勤,自然不能以曠職論
因此也不宜因為勞工頻頻請病假,就以曠職三日予以解僱
勞工頻請病假,建議主管或人資先予以關心
必要時前往探視,了解其病假是否真實,避免誤判
若仍藉口無法提供證明,或有虛偽情事,再視情節進一步以資遣或解僱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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