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週休兩天,星期六還算休息日的計費方式嗎?
針對於例假與休假日的規範在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僅規範一週內需有二日休息,只要沒有連續工作超過七日以上,每週有休息二日即可,並不是說六日一定要做為例假與休息日。
而您文內已經說明了「固定星期日放假,星期一、二跟另一個同事輪休」,故您的例假日應為週日、休息日為週一或週二,以此看來您週六出勤並不屬於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應依平常日倍率計算。
2、沒有算加班費是可以的嗎?
民法第482條規定: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動契約是一個雙務契約,雇主有給付工資的義務,而勞工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勞工提供勞務與雇主給付工資係對價關係,故勞工有提供勞務時,雇主即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範給付勞工全額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既然您已經有提供勞務,若未給付工資,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的全額給付規範,所以有加班事實,雇主卻不給付工資,當然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3、加班費的計費方式應該怎麼算?
如第一點所說明,因您每週確實有休息二日作為例假日與休息日,故週六出勤的加班費計算,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前2款(平常日延長工時)規範作為計算依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計算步驟為:
月薪/30天/8小時=時薪
加班前2個小時為
時薪*4/3*加班時數
加班超過2小時為
時薪*5/3*加班時數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段規範: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為止,故加班費之計算亦應給付至分為止。
另外,雖您表示上班時間可能為早上9時至晚間9時30分,長達12小時,但仍需將休息時間扣除,若休息時間仍有常態性的提供勞務需求,該時間才會屬於待命時間,而待命時間則一樣屬於工作時間,反之,若休息時間能完整休息,就不能算入工作時間,此部份應注意。
若雇主未給予休息時間,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