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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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問題

請教勞基法第32條中,若工會同意雇主延長工時但勞工不同意的話,法律上效力為何呢?

又若,工會不同意延長工時而勞工自己同意的話勞工可以加班嗎?工會是否得因此處分勞工(ex.將勞工除名)的權利呢?

 

不好意思,麻煩您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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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是制度上的同意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工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加班
也就是制度上同意之後,雇主仍要徵得勞工個別同意,才能使勞工加班

若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制度上不同意雇主加班
則雇主使勞工加班,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勞工若私自同意加班,不影響雇主違法事實,但加班費仍要計給
至於工會是否除名,屬於工會內部會員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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