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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

我做了3個多月,老闆月底當天請我不月在來了
我要怎麼跟他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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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是已經過了試用期
則雇主發動終止契約,必須符合法令的事由

資遣事由,在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解僱事由,在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可先向僱主詢問契約終止事由
若是雇主認為「不適任」應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
年資三個月以上,應10天前預告
未給預告期,應給預告期間工資,且支付資遣費
如果不符合上述事由,則資遣/解僱無效
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回覆雇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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