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過年公司不准休,可以跟公司談條件嗎?
【原標】
2019年春節國定假日休假 服務業
【會員提問】
因為2019春節已經排有既定行程,家裡有事,
跟主管請事假但不得同意,因為主管說過年禁止請假,
一樣做七天休兩天,
那可以依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這條跟公司談 拒絕同意這幾天的國定假日上班嗎?
謝謝大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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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37條已明定,內政部指定國定假日應予放假,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故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事先獲得勞工同意,若以挪移補休方式辦理亦同。
春節連假屬於勞工休假權利,雇主自不得強迫勞工出勤,否則會有觸犯勞動基準法第5條之虞: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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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楊朝崴老師所說,不管是約定國定假日調移、或是加班,都要勞工同意
至於是不是能放九天,要看您公司的例假日、休息日安排
如果您公司國定假日會特別需要人力
有可能例假日、休息日,並不固定在週日、週六,採排班或排休制
則例假日、休息日,勞工並沒有完整的排定權
有法令規定的調動範圍、也有企業的經營考量,需與雇主協商
此外,建議您如果真有需求,儘量與雇主善加溝通,取得諒解
動輒拿法條逼雇主就範,雖然合理合法
但容易破壞勞資關係,勞動契約恐難以長久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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