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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特休?

做一休一12小時早晚輪班,其中晚班從下午2點至隔天早8點才能下班,雖說晚上2點至早8期間可以休息,但也是需要待命隨時起床工作,期間有起床工作一次得50元,請問這50元能算工資嗎?實際打卡時間為下午2點至晚上2點12小時而已,晚2-早8這六小時能算工時嗎?
今年以前的特休天數都是除以二計算(例:7天只能休3.5天),
今年又改說107度的特休因為已是做一休一所以沒特休了,請問不給特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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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您的描述
您的晚班時間從1400~0200,而0200~0800屬於值班(值夜)的狀況
可先參考【宇恒週報】假「值日夜」之名,行「加班」之實 ─ 以近期行政訴訟判決觀察為中心
關於內文提及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
是記載於台(74)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

如果是值班,則值班津貼另行協商,不會以加班費計算
起床工作一次50元,要與值班津貼與工作時間長短一併評估,否則有違法的可能
您的狀況雖然不是密集提供勞務
但工作內容可能與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內容有關
仍有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加班的機會
這部份建議向主管機關申訴,請主管機關透過勞檢,進一步釐清

至於做二休二,是優於法令的制度
一年大約有14天的「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計算參閱:做二休二需補工時嗎?
但這些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並不能抵銷特休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
如果將做二休二內含特休,視同強制勞工排休,侵犯勞工的特休排定權
不管是限制排定權、或是未給特休
違反勞基法第38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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