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楊朝崴老師所提供的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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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半薪病假只針對有出勤義務的工作日申請
例假日、休息日,均依法工資照給、無出勤義務,不需要請病假
超過30天,進入無薪病假
但若只是零星病假,仍只需要針對工作日申請即可
超過30天,又再請連續病假,才會將例假日、休息日都納入計算
所以,您7~8月的病假加起來,應該還不到30天
公司將例假日、休息日也以半薪計算,可能有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違反勞基法第22條
您公司的薪資單,還有另一個不小的問題
就是您公司的病假計算基礎,是以14350計算,且有大小月之分
這部份請先參閱另一篇問答:月薪算法問題,出勤日數或扣除請假日數。
去年的基本工資22000元,換算一日工資=733.34元
即使以31天計,換算一日工資也應不可低於709.68元
您公司只以14350計算,顯然有低於基本工資的問題
績效獎金具勞務對價,應納入計算
其餘加給與津貼,必須進一步檢視是否屬於工資
建議您可將函釋、法令規定,提供給雇主,請雇主依法計算
如果溝通無效,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透過勞動檢查,發現雇主計算上的錯誤並糾正
若雇主仍不願調整計算方式
可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短發的工資
先釐清,法定需休息、休假之日,為法律免除勞工出勤義務,由於勞工當日沒有出勤義務,自然沒有請假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所謂請假,係勞工有出勤義務,卻因故而無法出勤,經請假獲准勞方得免除該日出勤義務,例休假由於勞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自然不需要請假,因此請假期間遇上例休假,應扣除例休假。
結論:普通傷病假係以工作日作為計算,而非以日曆日做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