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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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條款

我目前在食品公司擔任送貨員,但之後我想要自己創業也是販售食品相關類的產品
原公司也是屬於批發後 再銷售的 所以沒有任何技術或者配方製程上的問題
那我想請問這樣子 我離職後想去創業 有違反當初簽的競業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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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些客戶資料  如果都是同行都大概知道的客戶  也屬於保護的內容嗎?
舉例來說   如果我今天販售的是咖啡豆   路邊看到的咖啡廳 應該大部分的人都知道 咖啡廳都用得到這項產品   那像這種的客戶資料也算是營業秘密嗎?

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可能必須檢視您所簽署的競業禁止約定內容,逐一檢視是否符合第1項各款規定?
以送貨員來說,不會接觸到什麼特殊技術
但部份送貨員可能身兼業務工作,「有可能」與客戶締結不錯的關係
那麼「客戶資料」可能是雇主想要保護的營業利益
所以要看約定內容是否符合保護的範圍?
如果超過範圍,可能會使約定無效
再者,依照第1項第4款,雇主要求勞工離職後不准從事競爭行業,有無相對補償?
例如在二年內給付半薪,約定勞工不得從事競爭行業
如果沒有補償措施,一樣依第3項,規定,約定無效

當然,如果保護的內容是客戶資料,而您創業所接觸的客戶,都與前公司無關
則即使競業禁止約定有效,也並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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