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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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之月底離職時,當月份的假期可以加特休假一起休到月底嗎?

離職日是12月31號,我只做到2號,後面的天數我都用當月的10天假連同特休假16天排掉,等到1/5號領薪水時,公司是匯一個月的薪水給我勞健保也是扣一個月的錢,但過了一個禮拜,主管叫同事打來說公司多發10天的薪水給我,說當月工作日必須要滿幾天才會給一天假,所以我當月份的假期都不算,要我匯回10天的薪資,請問我該怎麼處理?他說的是正確的嗎,我該請公司給我甚麼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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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9條前半段: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都依法「工資照給」
特休是用來免除工作日的出勤義務
而例假日、休息日,本來就無出勤義務
排特休並不影響在職期間例假日、休息日之工資
因此勞工若依企業內部特休申請程序,將當月工作日全數排特休
則當月仍應有完整月薪
公司要求匯回10天薪資,並無法令依據
可將法令規定提供雇主,說明依法領受工資,無須返還

不過依您的描述,出勤至12/2,例假日+休息日共10天、特休16天
如此加起來只有28天,與12月的31天,仍差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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