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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一個問題
因公司說離職照比例給假.且說有預給特休
我103/12/1到職.整理出以往特休的紀錄
104/12月~105/11月特休共休了49小時
105/12月~106/12月特休共休了123小時
106/12月~107/12月特休共休了112小時
107/12月~108/01月特休休了12小時
請問我108/03月底離職
按照公司的預給特休及給假比例原則
改制之前無預給特休的問題
改制之後的106年這一年的特休7天+新舊制滿二年差額3天應總共10天
105/12月~106/12月特休共休了123小時超過10天.多休了5.3天
這樣真的有多預給特休嗎
請問我離職前滿4年的特休可以休滿14天-5.3天=8.7天
還是照比例計算然後再扣掉多休的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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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非常詳細的解答
對我真的很有幫助
感謝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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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公司真的有預給,恐怕外人無法判斷離職時如何計算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只要不低於勞基法,主管機關就不會過問,由勞資雙方協商
您103/12/1到職,歷年來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104/12/1 滿一年舊制7天
105/12/1 滿二年舊制7天
106/1/1 新舊制滿二年差額3天
106/12/1 滿三年新制14天
107/12/1 滿四年新制14天
從您到職~108年3月底離職
公司所有曾給的特休+離職結算的特休
只要不低於7+7+3+14+14=45天,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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