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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先參閱這篇整理:『曹新南專欄』簡單搞懂工資!
加班費、病假、事假、未休特休等計算基礎,都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依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是指勞工在正常出勤的狀況下,不含加班費的月薪總額去計算
全勤獎金早已被認定為工資,自然應納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超過30天,就進入無薪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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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
- 請假為勞工有提供勞務義務,卻因故無法提供,而請求雇主免除該義務。
- 休息時間非工作時間,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亦不享有指揮監督的權力,故休息時間本就不需要提供勞務,無請假必要。
無法提供勞務時段:1300-1730
實際應提供勞務時段:1300-1500、1510-1730
實際請假時段:1300-1500、1510-1730
共計請病假(半薪):4小時20分 = 給付2小時10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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