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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是否應發放問題?
績效獎金的發放,如果是依據勞工工作,達成一定目標而發放,則有「具備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此性質,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範,「具備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於工資: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若屬於工資,雇主即應該發給,但因績效獎金的發給可能有設定條件與限制,故仍需考量公司是否有達成該條件,若績效已確實達成而雇主未發放,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款: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故您應先確認是否有達成績效,以及發放辦法是否確實有與勞務有直接的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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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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